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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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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有效利用科技成果信息资源,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管理指导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地、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直各委、办、厅、局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对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须使用“科技成果登记专用章”,印章由云南省科技厅统一制发并编号。
中央驻滇单位,解放军驻滇有关机构产生的科技成果,可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申请登记。
第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可按行政隶属或地域管辖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评价、进行软件登记、得到行业准入及获得专利授权后应当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 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和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
(二)相关证明:
1、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评定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2、 基础理论成果:本单位学术部门的基础理论评定证书;
3、 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
《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国家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封面由第一完成单位加盖公章。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科技成果登记表》内加盖“科技成果登记专用章”并由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签名后予以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登记证明,登记证明加盖“科技成果登记专用章”。
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登记证明格式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制定。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上报到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上报数据软盘时,每项科技成果同时附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一份。
第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将全省已登记的科技成果登录到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云南省科技信息网站或云南省科技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2月8日原云南省科委云科发[1988]5号文发布的《云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办法》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写与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