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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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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与刑法中的行贿罪应该如何区分?
答: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是指党员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情节较重的行为。这是一种违纪行为。这里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这里的“财物”,是指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这里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明显超出同等关系人员之间的礼尚往来的情况。本违纪行为只有达到情节较重的程度,才能认定为违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与行贿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的主体为党员,行贿罪的主体更加宽泛,还包括其他非中共党员身份的一般公民和单位。
2.客观方面不同。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贿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