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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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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能否再给予组织处置?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是否需要再给予组织处置,要区别对待。对于严重违犯党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已经没有再进行组织处置的必要。对于违纪行为不是特别严重,给予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的,但仍然不思悔改,丧失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予以劝退或除名。对于受到党纪处分后,积极改正错误,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仍然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因为其曾经犯错误受到党纪处分而再给予组织处置。
2.如何认识不合格党员处置与组织处理的关系?
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不合格党员处置是党员管理的重要手段。二者都由党组织研究作出,是党组织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组织处理的对象是领导干部,体现的是职务职级的变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对象是党员,体现的是党员身份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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